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賀秋華)在職期間和辭職后,員工馬某某多次利用指紋開鎖潛入公司,竊取公司倉庫鑰匙后進入倉庫盜竊茅臺酒,銷贓得款38萬多元。近日,由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馬某某盜竊茅臺酒案,被告人馬某某一審獲刑十年。
2021年4月,被告人馬某某應聘至長沙市芙蓉區(qū)紅橡廣場6樓某醫(yī)藥經營有限公司當司機,同年11月底辭職。2021年9月至12月期間,馬某某趁該公司下班后無人之際,多次利用手機的NFC門禁感應功能和指紋開鎖,偷偷進入該公司,從員工大辦公室行政內勤的抽屜內盜得公司倉庫的鑰匙,再用鑰匙打開該公司的倉庫大門,先后10余次從倉庫內盜竊公司購進的茅臺酒,共盜得14箱1升的飛天53°茅臺酒和4箱500毫升的飛天53°茅臺酒,銷贓得款38萬余元。2022年1月5日,馬某某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被盜茅臺酒共價值52萬多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追回馬某某銷贓所得贓款45000元和部分茅臺酒發(fā)還給被害單位某醫(yī)藥經營有限公司。
馬某某歸案后,如實交代了多次盜竊茅臺酒的事實,在檢察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其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表示認同。法庭上,想起之前盜竊茅臺酒獲贓款數(shù)十萬元,用起來好不愜意,而如今身陷囹圄,馬某某在法庭最后陳述階段低頭長嘆:“悔不當初”。
檢察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被盜財物價值40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馬某某盜竊的茅臺酒價值52萬多元,鑒于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部分贓款贓物被追回,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依法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責編:李林俊
來源:法制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