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出家庭教育令 以法之名護成長
2025-09-08 10:51:31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左爽 | 作者:陳娟 | 點擊量:5597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陳娟)近日,零陵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案件時,發(fā)現(xiàn)侵權人唐小某系未成年人,其在某日凌晨利用商店門鎖縫隙強行進入,盜取了煙、酒、檳榔等價值近萬元商品,之后唐小某父親唐某某與受害人達成協(xié)議,由唐某某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唐某某未完全履行協(xié)議,故受害人將唐小某和唐某某訴至法院。
在該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了解到唐小某父親唐某某與唐小某母親分開后,其父親唐某某長期在外務工,唐小某長期隨爺爺奶奶生活。雖然唐某某在物質上能夠滿足孩子,但由于平時工作忙碌,對唐小某疏于管教,缺乏有效溝通,監(jiān)護不力客觀上導致唐小某法律意識淡薄,對法律缺乏敬畏之心,從而實施了多起盜竊行為。

針對監(jiān)護人失職問題,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承辦法官依法向唐小某父親唐某某發(fā)出了《家庭教育令》,要求唐某某切實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用正確的思想、方法和行為教育唐小某崇德向善、遵紀守法,幫助其改正不良習慣,培養(yǎng)唐小某良好的品行和習慣等。《家庭教育令》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將定期進行走訪調查,若唐某某違反法定義務仍然怠于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不當履行監(jiān)護職責,將依照法律規(guī)定予以處理。
父母是家庭教育的責任主體,家庭教育對孩子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作為父母不僅要盡到物質照顧義務,還需要多關注孩子的心理、情感需求,幫助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該案審理中發(fā)出《家庭教育令》,督促監(jiān)護人切實履行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以司法之力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責編:左爽
一審:楊友林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