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張寧)在湖南鄉(xiāng)村,有個日子的熱鬧程度絲毫不輸過年,那便是“趕集”。集市上,各類攤位鱗次櫛比,從鮮嫩水靈的蔬菜瓜果,到活蹦亂跳的雞鴨魚肉,再到一應俱全的鍋碗瓢盆、款式多樣的衣服鞋帽,琳瑯滿目的商品擺滿整條街道,吆喝聲、討價還價聲交織,熱鬧非凡。然而,熱鬧背后也有不和諧的音符。
近日,慈利縣人民法院陽和法庭受理了一起因集市交易引發(fā)的民事糾紛。原告李某聲稱,在與被告馬某交易過程中,雙方因價格產生分歧,交易破裂后,馬某將其推倒,導致自己受傷,要求馬某賠償 1.8 萬余元的醫(yī)療費用。但被告馬某堅決否認動手,雙方各執(zhí)一詞,互不相讓。
事件回溯至集市當日,原告李某來到被告馬某的攤位購買鵝苗,在商討價格和交易細節(jié)時,兩人發(fā)生激烈爭執(zhí)。沖突中,李某伸手抓住馬某胸口的衣服,馬某本能地抵擋,李某失去平衡,不慎撞到旁邊的木框,右肘和右膝擦破出血。隨后,雙方選擇報警處理。事發(fā)當天,李某前往醫(yī)院進行 X 光檢查,結果未見異常。但在此之后,李某多次前往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院復查,累計花費了 1.8 萬余元的醫(yī)療費用。公安機關經調查,認定馬某沒有實施毆打行為,依法出具了《不予處罰決定書》。但李某堅持認為,自己的摔傷和后續(xù)嚴重后遺癥是馬某的擊打所致,要求馬某承擔全部醫(yī)療費用,并將其訴至法庭。
案件審理前,負責此案的法官積極展開調查工作,多次與李某的兒子、被告馬某溝通,詳細了解事發(fā)經過,還前往公安機關查閱報警記錄,與辦案民警交流。李某的兒子堅稱馬某動手打傷了李某,導致其留下后遺癥;而馬某則強調自己右手殘疾,根本沒有傷人能力。盡管法官多次組織調解,由于雙方分歧巨大,調解均以失敗告終。
進入庭審程序后,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雙方爭吵過程中,李某首先對馬某實施了抓衣服的侵權行為,馬某的抵擋動作是正常的應激反應,沒有超出合理范圍,且其主觀上并無傷害李某的故意,屬于合法的自我保護行為。此外,李某受傷后,醫(yī)院開具的藥物主要用于治療瘙癢癥、食欲不振等自身疾病,而且李某提供的醫(yī)療票據(jù)時間跨度長達數(shù)月甚至一年,與受傷時間不符,無法證明這些治療與此次事件存在直接關聯(lián)。因此,法院判定被告馬某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最終,慈利縣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李某不服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維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過錯侵權責任案件中,原告需要承擔四個關鍵構成要件的舉證責任:一是證明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二是證明侵權人存在過錯;三是證明自身遭受了損害;四是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處理類似農村侵權案件時,法院會綜合考慮行為的合理性、當事人的預見能力、法律的立法目的等因素,準確判斷是否構成侵權,以維護鄰里和諧,弘揚良好社會風尚。
責編:王輝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