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駱美霖
丈夫與他人發(fā)生婚外情,三年間瞞著妻子累計向“第三者”轉賬數(shù)百筆。妻子發(fā)現(xiàn)后,將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第三者”全部返還贈與的財產,這筆贈款妻子能追索要回嗎?
李女士與丈夫張某于2012年7月辦理結婚登記,婚后育有一兒一女。2023年9月,李女士無意間發(fā)現(xiàn)丈夫張某與陳女士在微信上有親密的聊天記錄,進一步查詢發(fā)現(xiàn),張某從2021年4月開始就多次轉賬給賈某某,有多筆轉賬金額為520的款項。
2024年2月,李女士以陳女士為被告、張某為第三人訴至臨武法院,要求陳女士全額返還贈與款并支付利息。陳女士辯稱,張某轉給陳女士的款項基本用于日常開銷,陳女士也有轉賬給張某,希望法院還其一個清白。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張某與陳女士發(fā)展為情人關系。根據(jù)相關記錄顯示,2021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間,張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累計向陳女士轉賬223 330.49元,陳女士通過微信、銀行卡累計向張某轉賬148 802.7元。
根據(jù)本案的在案證據(jù)及庭審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被告陳女士與第三人張某存在不正當關系。張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陳女士,該行為不僅侵害了原告李女士的財產權益,更違背了夫妻忠誠義務和道德,違反了公序良俗,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張某的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本案中,張某累計轉款給陳女士223 330.49元,扣除陳女士轉給張某的 148 802.7元,張某實際轉賬給陳女士74 527.79元。該74 527.79元是否應當全部返還,應當綜合考量雙方轉款金額、轉款次數(shù),結合本案情節(jié)予以考量。
本案陳女士和張某保持不正當關系多年且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形,交往期間必定會產生一定的生活必需費用的開銷。根據(jù)原告李女士提交的證據(jù),雙方微信互有轉賬,達數(shù)百筆,轉賬金額有些為幾百或者幾十甚至幾元的小額轉賬,難以區(qū)分轉賬是單純贈與陳女士還是用于兩人共同消費。第三人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被告陳女士保持不正當關系,對此存在明顯過錯,倘若僅將兩人轉賬相抵確認為贈與數(shù)額較為簡單機械,顯然免除了第三人張某作為過錯人在本案中所應承擔的責任,亦不利于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
法院從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各方利益平衡角度出發(fā),兼顧公平原則及本案實際情況,酌情判決陳女士返還給李女士50 0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并進入執(zhí)行程序。
法官后語:
家庭和諧穩(wěn)定是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重要基礎。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相互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合法配偶要增強權利意識,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責編:劉建軍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