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壞水管誰之責,三重調解合造好“楓”光
2024-05-30 16:30:55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馬志軍 | 作者:尹盼盼 | 點擊量:17738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尹盼盼)
四名村民鋪設的飲用水管被人挖壞,造成的損失卻無人承擔,“誰挖壞了我的水管?”近期,平江縣人民法院梅仙人民法庭調解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案件,最終被告當場兌現賠償,雙方握手言和。
2009年,黃某等四戶人家從住宅對面的山上穿過90米的河道開架了一條飲水管線至家中,全長1400余米。因不常在家居住,2021年下半年才發(fā)現水管線被挖壞,飲水早已斷流。而在管線被挖壞前,是朱某在管線經過區(qū)域的河邊進行掘土取沙。因此黃某等四人找到村上進行調解,要求朱某賠償損失,未果;后又到鎮(zhèn)司法所進行調解,但雙方差距較大,也未調解成功。于是2024年1月,黃某四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朱某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過程中,朱某堅決否認是自己挖壞了水管,而黃某四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是村上開的證明,證明中僅能體現組織過雙方進行調解,但未直接寫明水管系朱某損壞。基本事實無法確定,案件處理陷入僵局。于是承辦法官前往村里向組織調解的工作人員了解水管損壞與朱某挖沙的時間是否重合,并實地查看了水管,另外向司法所調取了所做調解的筆錄資料,在資料中朱某認可了一部分水管由其損壞。在掌握訴前調解以及水管損壞的相關事實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承辦法官的努力下,雙方最終握手言和,達成一致,朱某將賠償款2000元當場兌現。
村組、司法所的調解工作為法庭查清事實并調解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梅仙法庭在創(chuàng)建楓橋式人民法庭的工作中,積極與村組及司法所進行對接聯動,合力打通多重調解機制,將矛盾化解在基層。
責編:馬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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